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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全省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提出,今年年底以前,各高校要对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高校除对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对外投资,直接办企业。
高校对科技企业的投资应以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为主。高校校园内的土地使用权、事业拨款、基本建设费、专项拨款、科研代管经费、学生学费以及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项资产,不得作为科技企业的投入资本。
高校所属的学院、系、研究所、各部处、教研室等内设机构,一律不允许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
除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大学科技园外,高校科技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校名或校名的简称。各高校还要严格管理使用学校标志性建筑等作为企业或产品的商标。
高校要建立国有资产投入、增值后退出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对于部分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用于支持学校发展,或用于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业。对于部分长期亏损或投资无回报的学校参股科技企业,学校资本要依法撤出。
高校科技企业不得无偿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设备及其他物质条件和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活动;学校领导不得在除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大学科技园外的控、参股科技企业中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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